从2015年7月1日起广州市实行“一照一码”。各类商事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时,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、社保登记证、刻章许可证,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。“一照”即营业执照,“一码”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实行“一照一码”后,商事主体只需向商事登记部门(即广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)申请办理营业执照,不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。商事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,可领取《新设立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》获悉纳税人识别号(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和登录广州国税网上办税大厅的初始密码,办理相关涉税事项。
2、税种
在国税征管范围内涉及的主要税种有: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。
3、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
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,除另有规定外,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;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,如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,根据合法、有效凭证核算,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。
申请登记资料请参考广州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-办税指南-认定管理-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。
按现行规定,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,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、营改增服务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500万元。
1、变更登记
(1)营业执照照面信息(即名称、主体类型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,下同)变更
①2015年7月1日后设立的商事主体,统一到广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(简称市监委,下同)办理变更,无需再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。
②2015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商事主体,未领取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的,先到税务局办理联合税务登记证再到市监委办理变更登记;已领取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的,先核对变更前营业执照照面四项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,如信息一致,则直接在市监委办理变更,无需再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,如信息不一致,应到税务局办理变更后再到市监委办理变更。
商事主体在市监委变更后领取新的“一照一码”营业执照,同时须交回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并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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